108學年度選課注意事項
一、畢業總學分數為 36 學分(含碩士論文 6 學分)。
二、本學程學生取得畢業資格應修習科目及學分如下列:
修 別 | 科目[學分] |
必修
課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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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學專題研究[3]
刑事政策專題研究[3]
教育學專題研究[3]
社會工作專題研究[3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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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修
課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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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本學程所開設課表選修之。本碩士學位學程除必修12學分及論文6學分,需修習選修學分至少18學分。 |
畢業最低總學分:
36學分(含碩士論文6學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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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修業兩年需完成畢業學分數,未在修業期間完成畢業學分數,修習課程需繳交學分費。
四、請同學務必自行上網選課並確認選課結果,並依照「靜宜大學學生選課辦法」辦理選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