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/01/09犯防所-舉辦「少年事件變革與監禁處遇」專題演講

 

時間:110年01月09日(星期四)13:00-15:00

主題:少年事件變革與監禁處遇

講師:潘昱萱(嘉義地方法院少年調查官)

 

本次監獄學專題研究有關少年矯正議題專題講座,邀請到嘉義地方法院潘昱萱少年調查官,她以臺灣大學心理系及犯罪學博士專業背景,對於行為偏差青少年的調查輔導處遇及保護復歸工作具有相當經驗。

   講座演講內容由「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」切入,依據國際公約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第3條「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,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、法院、行政機關或立法機 關作為,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。」第15條規定「少年司法綜合政策必須處置下列核心內容:預防少年犯罪;不訴諸司法審理的干預措施和在司法程度中採取的干預措施。」,故從兒童權利公約的角度,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來作制度性設計,針對兒童採取預防策略乃最優先考量,並應盡量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,也是這次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修法的重要精神所在。

   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,即是促進實現兒少的最佳利益原則的目標,重新檢視現行少年司法制度,而將原先的虞犯制度,修正成新的「曝險少年」的概念。新法重新檢視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以司法系統介入沒有犯罪的少年生活的正當性,是來自於使其脫離具高度犯罪風險的不利環境,而非將少年當作是潛在的罪犯來管理。修正後的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律定三種讓少年曝露於危險之中的行為:無故經常攜帶危險器械、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、有不罰之預備或未遂犯行為,而有「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」。同條第2項規定,應參考少年的性格、成長環境、往來對象、參與團體、出入場所、生活作息、家庭功能、就學就業等情形,以供少年法院/法庭更準確判斷個別曝險少年適合的保護處分。   兒少問題常「醞釀於家庭、顯現於學校、惡化於社會」,對應於過往管訓與管制的威權主義,改採取「行政輔導先行」的修法原則,回到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的各種機制來介入處理;同時也是採取「先行政後司法」的方式,在各個地方縣市政府成立專屬的少年輔導委員,期能透過合作與伙伴關係、績效導向管理、復歸模式、社區正義的模式、專業化及科技設備的運用等策略,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,調整其成長環境,並矯治其性格、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,保障其權益,增進其福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