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學位學程學分抵免細則

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學位學程學分抵免細則

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「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」訂定之。

 

第二條 凡學生入學前在原肄(畢)業大學研究所或本校推廣教育處修習研究所學分班之課程,其 修習科目之名稱、內容、上課時數及學分數均與本學程開學科目相同或相當,得予抵免; 名稱不同而內容相近者,需檢附該科目之課程內容綱要辦理,如有疑義,經學程主任核定 後得抵免。若入學前在他校推廣教育處修習研究所學分班之課程,需檢附該科目之課程內 容綱要,經學程審核通過後,得予抵免。

 

第三條 申請抵免學分,以一次為限,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或變更,學生對於審查結果有 異議得提出更正,以一次為限。

 

第四條 欲抵免本學程課程之原修習科目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,且所抵免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學 分數二分之一。

 

第五條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辦法及規定辦理。 第六條 本細則經學程、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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